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的创新探索******
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的创新探索
——《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研究》评介
作者:骆郁廷(武汉大学党委原副书记、武汉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院院长)
思想政治教育是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及其最新成果武装人们的头脑,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思想基础的重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而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又关系到思想政治教育的说服力和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影响力。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意识形态话语和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党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和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建设提出了新要求。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2021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这一深刻论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新时代如何不断提升叙事能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吸引力、实效性,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研究已成为一个前沿热点问题。由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忠教授所著的《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研究》一书,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叙事”紧密联系,围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时代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对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创新的一些前沿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很有意义。该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多视角探究思想政治教育的叙事理论。该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借鉴哲学、语言学、传播学等多学科方法,廓清了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的基本问题。该书在马克思主义语言观指导下,从“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观念不能离开语言而存在”的基本观点出发,深入解析了思想政治教育和语言的关系,认为叙事是一种最生动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形式。这是因为,人类叙事从来就包含着意识形态,在多元文化和跨文化认知背景下,叙事能以文化、软性方式有效传播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即“叙事+思想政治教育”使抽象复杂的意识形态观念找到有效的话语载体。为此,该书讨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叙事基础、叙事使命、叙事要求、叙事策略,是一本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创见性著作。
二是阐明了思想政治教育叙事的时代使命。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话语传播的叙事实践。基于新时代视角,该书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特别是要讲好中国历史故事、现实故事和发展故事,阐发中国精神、展现中国风貌;要发中华文化之声、中国发展之声、中国和平之声,增强传播意识、提升传播能力;增强精神动力,提供智力支撑,凝聚社会力量。该书尤其针对我国国际传播中面临“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现实困境,强调不断提升叙事能力,体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
三是细致剖析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创新方法。思想政治教育话语问题关涉“说什么、对谁说、怎么说”等问题域。为了从话语层面解决这些问题,该书认为运用叙事进行话语创新就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必然选择。为此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置于真实生动的社会生活中,既要多用理论语言,体现理论表述、问题思考、逻辑推理的要求,抓住本质,又要多用群众语言,通俗易懂、瞄准现象,契合群众的水平要求,使思想政治教育吻合民族文化心理特点,不断增强叙事话语的生动性、审美性、感染力。为了说明运用叙事话语的必要性,该书大量引入历史和现实案例,围绕“符号、意义、语境、接受”等基本问题,对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做了细致、有效的解释。
总体看,该书强调以叙事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创新,视角新颖、方法独特,探索了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研究新路径,开拓了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研究新视野、形成了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研究新空间,是一部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话语研究的力作。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